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分类:工作报道 次浏览 22-09-29

科技支撑发展,创新引领未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区域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全力打造创新型城区,为建设“品质莲池、幸福莲池”贡献科技力量,扎实推动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支持科技创新制度

增加政府科技投入,强化普惠性后补助支持,扩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科技资源高效优化配置,鼓励和促进以区内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公共科技服务水平。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的省级(A级)、市级(B级)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国际合作基地、技术转移或交易机构等其他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对于企业与驻区高校联合建设的创新平台,同时给予驻区高校同额度资金支持。

2、对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含驻区高校运营建设的),每培育成功1家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含新认定和通过复审),给予其1000元资金支持;每培育成功1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含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给予其2万元资金支持。

3、对于符合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每培育成功1家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含新认定和通过复审),给予其1000元资金支持。

4、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对于符合条件提供大型科技仪器设备服务,并得到上级科技部门运行补助的企业,给予上级补助金额50%的资金支持,同一单位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驻区高校同等享受此项政策。

(二)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建设

1、对于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院士重点合作单位)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新获评国家、省、市级产业创新创业团队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英才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争创科技型企业

1、对于首次通过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对整体搬迁到我区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15万元资金支持;对于新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

2、对于新认定的和期满通过复审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承担、实施科技重大专项

对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中持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五)鼓励产学研合作

对于企校、企院合作开展的,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列入指令性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对于企业与驻区高校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同时给予驻区高校同额度资金支持。

(六)实施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资金支持制度

对于获得上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国家级特、一、二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完善区级科技项目计划

对以区内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科技攻关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纳入区级科技项目计划管理,择优给予支持,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强化支持科技创新资金管理

(一)调整充实莲池区支持科技创新资金评审委员会。

(二)莲池区支持科技创新资金均实行后补助方式,即项目申报主体先自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绩效,通过审查验收或绩效考核后再行资金支持。

(三)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按照程序分别组织本单位年度项目申报评审,按照国家、省、市、区级别依次优先原则,同一级别中按照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项目、科技奖奖励、科技人才团队、其他项目依次优先原则,确定拟支持资金的项目及金额。

(四)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管理,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和验收。

(五)资金支持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加强完善资金的财务管理。

2、按要求及时向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和区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资料,配合做好绩效评价、验收、宣传、调研等工作。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4、资金支持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区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外,区政府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莲池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中的同类资金支持政策;同一项目的同一资金支持类别,仅按最高等级给予资金支持。

四、严格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主体根据项目类别需向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书(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在莲池区税务机关登记纳税的凭证、相关方签订的协议书、相关批准文件、证书、原始申报材料、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必要时提供专业机构出据的财务分析报告、报表、纳税凭证、银行凭证等材料。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查验,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莲池区支持科技创新资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就项目申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根据初审和资格审查情况,提出资金使用建议计划,提请莲池区支持科技创新资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核。

(四)呈报莲池区政府批准,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分别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由资金支持对象自主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五、附则

(一)申报主体要求(科技、发改部门):

1、区内企业是指:(1)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在区税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必须是经过上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除外)。

2、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

3、驻区高校按本文规定申报。

4、区属事业单位参照区内企业执行。

(二)申报主体要求(工信部门):

1、区内企业是指:(1)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在区税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必须是经过上级工信部门认定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所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是指:经上级工信部门认定并完成公示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三)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科学技术奖、科技项目、科技人才团队等,必须是由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逐级申报或备案的,方可给予奖励。

(四)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定市莲池区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办法》(莲政字〔2019〕25 号)及相关附带文件同时废止。

 

附1:莲池区支持科技创新资金评审委员会

附2:申报主体资格审查内容

 

附1

莲池区支持科技创新资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张学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主任:吴  康    区政府副区长

副  主  任:陈 澎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 红    区科技局局长

                 杨红欣    区财政局局长

                 尤勇占    区发改局局长

                 李  发    区工信局局长

成      员:张红强    区商务局局长

                田雅娟    区人社局局长

                苏秀军    区审计局局长

                刘建辉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  军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  波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曲 建    区税务局局长

                曹建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庞光明    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方彦海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杨兰池    区法院执行局局长

                张建良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浩斌    莲池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强    保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王红同志兼任,成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主管副职组成。

 

附2

申报主体资格审查内容

 

莲池区支持科技创新资金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需就项目申报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并负责解释,区科技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各自对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分析评判。审查的时间范围应为项目取得成果或绩效的年度;审查的内容为下列的限项,实行查实否决制。各职能部门的日常业务工作不得列入。主要分工如下:

政府办:根据所掌握的综合情况,对各申报主体涉及的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莲池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对所属申报主体涉及的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科技局:审查企业申报主体是否是经过上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财政局、审计局:审查有无拖欠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

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是淘汰的落后产业等。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融资、金融风险问题。

人社局:审查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审查区属事业单位的资格。

纪委、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审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涉黑涉恶、列入失信名单等行为。

应急管理局:审查是否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

生态环境分局:审查是否出现过重大环保问题,被列入环保黑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企业是否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属事业单位和驻区高校除外);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行政审批局:审查企业是否在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属事业单位和驻区高校除外);审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列入失信名单行为。

税务局:审查企业是否在区税务部门登记,有无偷税漏税行为。(区属事业单位和驻区高校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