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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分类:创新政策 次浏览 23-01-03

保定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保科字〔20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产学研合作,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结合保定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保定市政府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及经认定的创新平台等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创新券的申领兑付采取“常年受理、先到先得、择优支持、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设立创新券专项资金。在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中设立保定市市本级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及兑付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总额度不超过专项资金的6%。
  第四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提供创新服务获得服务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出台创新券政策,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的有关重大事项,并对创新券的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六条  审核发放机构。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创新券的初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注册、创新券的申领及兑付所需材料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第七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对创新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包括高等院校,市级以上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国家级、省市各级经审定的科技研发平台及院士工作站,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 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第八条  兑付机构。市科技局负责按期组织专家对提交兑付申请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拨付兑付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九条  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保定市区内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其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优先支持在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与其创新活动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检验检测及购买技术解决方案等活动。
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必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其中技术转让仅限发明专利所有权转让,技术许可仅限发明专利独占许可。检验检测不包括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已列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创新券,登录“保定市科技创新券平台”(http://www.bdkjcxq.org.cn/ )进行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服务合同;
  2.企业承诺书;
  3.自付资金证明和发票;
  4.根据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模式,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进行计算。合同金额10万以下(含10万)补贴80%,10万到20万(含20万)补贴60%,20万以上补贴40%,1个申报周期内可多次申领,企业申领创新券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审核发放机构对创新券申领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创新券使用额度,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赠与、转让和买卖。


第五章 创新券的兑付

  第十五条  创新活动完成后,企业提交兑付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绩效考核表》;
  2.《兑付申请承诺书》;
  3.创新服务结果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创新券自领券之日起12个月内需提交兑付申请,过期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出兑付申请的,须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兑付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兑付次数。
  第十八条  保定市科技局按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对兑付材料的创新性、完整性、合理性和财务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兑付清单,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结果无异议集中拨付兑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领取创新券的企业重点评估通过创新券的引导,企业新增研发投入、销售额、纳税额及知识产权等情况。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是创新活动的责任主体,对创新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凡存在弄虚作假、阻挠、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1.创新券自动失效、停止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
  2.取消相应资格,企业和机构3年内不得享受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
  3.视情形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实行限期整改;
  4.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创新券工作所涉及相关部门(单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保定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保科字〔2019〕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来源:保定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