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但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对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4〕1044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什么电价?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标准由谁制定?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实行明码标价。
四、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怎样区分?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