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促进众创空间发展,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河北省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实施方案(试行)》(冀财教〔2016〕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结合我市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际情况,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普惠”的原则使用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资助通过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评选的方式实施。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评选的组织与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拨付及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第四条 享受资助资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驻保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或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大学生(包含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在我市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主导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重点包括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药卫生、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
(二)资助资金优先资助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省(区、市)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其它各类、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原创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团队,已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团队。
(三)在上年度保定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评选中获选的项目不在本年度资助范围内。上年度已有获选项目的团队或企业,以新项目再次申报的,须具备如下条件:能够提供上年度获选项目或新申报项目运行良好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有效证明材料(含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凭证和用户使用证明、纳税证明材料、能够支撑创新项目的权威检验检测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 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委托保定市众创空间协会(保定市众创空间创新联盟)、保定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联合会,联合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并实施我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评选工作。
第六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评选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由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组织本单位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申报。工作小组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初审、路演复赛、决赛。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依据各阶段评审情况,最终确定145项获选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其中一等项目20项,二等项目40项,三等项目60项,优秀项目25项,并按照一等项目10万元、二等项目6万元、三等项目3万元、优秀项目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资助,总计资助资金645万元。
第七条 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通过官方网站和众创空间微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最终获选项目。
第八条 资助资金按照资助标准拨付至获选项目所在众创空间,由众创空间负责发放至获选项目并进行监管。
第九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项目评分主要根据项目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科技含量与产品创新。项目思路是否独特,技术是否具备先进性,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
(二)商业模式与实施情况。市场竞争力、市场定位、未来三年发展规划、营销渠道、客户群体分析等。
(三)行业及市场前景。对国内外本行业现状了解是否透彻,项目是否具备较大的潜在市场机会,产品现有市场开拓情况等。
(四)项目团队建设情况。团队分工协作能力、项目管理风险意识、团队制度完善情况等。
(五)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现有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目前盈利情况、项目一年内发展目标与财务预期、融资计划、对当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贡献等。
(六)项目获奖情况。是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各省(区、市)创新创业大赛,其它各类、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
(七)项目投融资情况。是否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介入。
第十条 对以隐瞒项目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方式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有权收回资助资金,将其移交相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取消对项目所在众创空间的认定,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