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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分类:创新政策 次浏览 22-05-25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7号)精神,深入推行我市科技特派员制度,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立足服务“三农”。注重与现代农业结合、注重与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注重与精准脱贫结合、注重与京津优势科技资源结合、注重与“互联网+”结合。
   (二)围绕农村实际需求,突出创新创业。培育农村创业主体,构建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金融结合,营造农村创业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尊重基层首创。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工作,围绕农村特色产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投入、保障、激励和管理等相关机制。
   二、重点工作
   (一)选派一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骨干科技特派员和专家服务团,进驻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型企业等,深入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通过精准对接,带动农村创办、领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引领、示范、应用、推广等作用。壮大一批优秀科技特派员队伍,长期服务于农村基层的科技特派员稳定在1000人以上,法人科技特派员达到10个以上,实现在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等重点创新主体及平台的全覆盖。
   (二)以环首都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带、农业科技园区等为主要载体,吸引京津科技人员来保创新创业,共建农业科技成果承接转化基地、新型创业孵化基地、农业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促进京津农业科技成果向保定转移转化。依托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10个区域优势特色产业。
   (三)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有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有完整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的企业、合作社等实体,创建一批融合科技示范、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及平台服务为一体的农业“星创天地”。创建25个以上农业“星创天地”。依托农业科技园区及“星创天地”等平台,领办、创办、协办农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100家以上。
    (四)针对我市太行山和环首都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需求,创新扶贫理念。开展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培养一批本土科技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的转移转化,增强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进程。
    (五)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促进互联网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环节的应用。支持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创建科技型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网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通过“互联网+科技特派员”,带动现代生产要素向农村聚集,培育壮大农村科技型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就一支新型农业农村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农民收入。
    (六)积极培育扶持多元化服务组织,建立创业辅导培训制度。依托河北农业大学、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农业农村科技需求库、高校院所创新成果供给库等,对科技特派员开放共享,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完善政策保障
   (一)落实扶持政策。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保留原职级和岗位,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变动、保险等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科技特派员优先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权利。期满后,可以根据科技特派员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引导大学生、新型职业农民、退伍转业军人、农村青年等人员积极参与农村科技创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二)加大奖励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单位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带科技成果到农村创业。成果转化后,应将不低于70%的净收益或股权,用于成果完成团队和科技特派员的奖励、报酬。鼓励科技特派员与企业、专业经营大户等合作,以资金、技术、专利入股等方式,建立利益共同体。允许科技特派员在创办、领办、协办的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兼职取酬。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补助。
    (三)加强金融支持。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和小额贷款业务,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和服务。针对科技特派员创办的企业不同阶段融资需求,探索开展专利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等抵质押贷款方式。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四)便利工商登记。支持科技特派员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积极落实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多证合一”等改革措施,推行限时办结、绿色通道、一审一核、审核合一等制度,为科技特派员创办的经济实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五)落实税收优惠。科技特派员创办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依法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支农优惠政策。
   四、强化措施保障
   (一)完善统筹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组织体系和长效推动机制,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要切实关心科技特派员工作生活,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
   (二)拓宽选派渠道。坚持自愿协商、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凡承担市级以上农业领域应用示范推广类研究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均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序列。支持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作为法人科技特派员带动农民创新创业。支持深入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和服务,通过提供科技资料、创业辅导、技能培训等形式,提高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能力。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支持返乡创业园建设,优先安排科技特派员入园孵化,根据实际需求就近入驻,并落实好房租、物业、水电、宽带、公共软件等补贴政策。
   (四)选树先进典型。每年选树一批成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表扬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组织管理先进单位。选树的科技特派员达到职称评聘条件的优先评聘,不受名额限制;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国务院政府津贴的推荐、选拔、评审,优先考虑。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白沟新城要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宣传先进人物、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激励更多的科技人员投身于农村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