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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分类:创新政策 次浏览 22-05-25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保定市推进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对建设产业创新战略联盟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根据《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冀科政〔2015〕18号)相关规定,现就深入推进我市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业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带动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推动创新联盟的建设,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我市聚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速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现两链有效衔接的现实要求。

  第三条 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产业链的双向延伸和重大关键技术瓶颈,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促进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和引进人才,加强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遵循成员单位自愿组建、创新联盟自愿备案的原则,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红娘”作用,对创新联盟的建设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分类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我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构建各种形式的创新联盟。重点支持围绕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构筑京津研发、保定转化的产业创新链条,与京津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服务、产业技术等创新联盟。

    鼓励创新联盟依法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六条 创新联盟的构建,应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核心,围绕产业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瓶颈。

第七条 务实推进创新联盟构建,防止脱离产业发展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注重数量不求质量,防止造成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对市场竞争的压制。

 第八条 保定市创新联盟的分类:

    一类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加快发展国家战略新兴产业为重点,合作研发的技术具有领域前沿水平,拥有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或优势创新团队;

    二类是产业创新联盟:围绕我市主要传统产业,以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类是创新战略联盟:以需求为导向,搭建企业、政府及行业间的沟通和交流平台,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开展学术研讨,构建校企联合体系,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

第三章  创新联盟的备案和管理

  第九条 申请创新联盟备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盟构建牵头单位是在保定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市内外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

(二)产业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三)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协议(章程)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其中有明确的创新目标、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四)设立决策、执行等组织机构,明确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创新联盟执行机构应设立联盟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五)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盟发展以成员单位自主投入为主。对政府资助经费,创新联盟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进行管理,需制定了内部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

(六)建立了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保护创新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了开放发展机制。应为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开放型创新联盟,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十条 创新联盟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核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申请备案材料包括:

(一)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公函;

(二)创新联盟备案申请书;

(三)创新联盟协议书(章程);

(四)创新联盟牵头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与备案工作。由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创新联盟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核,确认符合构建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创新联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创新联盟工作进展及相关情况,根据运行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择优支持。

    (一)创新联盟每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对当年的创新联盟运行工作进行报告。

(二)建立创新联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联盟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包括开展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取得的重大突破及阶段性成果、开展的重大专题研讨和学术交流会议,以及联盟成员单位的变更、重要人员变更、机构办公室地址变迁等,应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三)定期召开创新联盟座谈会,总结、交流创新联盟运行的好机制、好做法,充分发挥联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创新联盟正常运行;

(二)不能按照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开展创新活动;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四)宣布解散;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营造有利于创新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支持和规范创新联盟发展的政策支持,探索总结创新联盟运营的体制机制和模式。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参与创新联盟建设,运用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金融工具,向创新联盟及成员单位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创新联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十五条 加大支持力度。对已核准备案的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技术人才培养和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可以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召集联盟成员单位,根据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和产业创新体系规划,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对运作规范、效果突出的创新联盟,经评审,给予10-50万元运行经费补贴。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创新联盟办公室,建立科技联络员制度,为创新联盟提供科技和政策咨询服务,辅导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创新联盟作为牵头单位申报省级计划项目,并择优推荐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申报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