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出的新部署新要求,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现就深入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创新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带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推动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发展,是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我省聚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加速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现两链有效衔接的现实要求。
第三条 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产业链的双向延伸和重大关键技术瓶颈,成员单位联合开展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促进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和引进人才,加强交流互动,为产业持续创新提供人才支撑。
第四条 遵循成员单位自愿组建、创新联盟自愿备案的原则,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红娘”作用,对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二、创新联盟的构建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围绕我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构建各种形式的创新联盟。
鼓励创新联盟依法申请登记为法人。
第六条 重点支持围绕形成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构筑京津研发、河北转化的产业创新链条,与京津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服务、产业技术等创新联盟。
第七条 创新联盟的构建,应以产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核心,围绕产业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八条 务实推进创新联盟构建,防止脱离产业发展及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注重数量不求质量,防止造成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对市场竞争的压制。
三、创新联盟的备案
第九条 创新联盟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我省骨干企业牵头,联合省内外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合作研发的技术具有领域前沿水平,拥有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或优势创新团队。
(二)产业技术创新链构建任务明确、目标清晰。
(三)签署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协议(章程)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其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四)建立了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了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执行机构应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盟发展以成员单位自主投入为主。对政府资助经费,创新联盟可委托常设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进行管理,需制定了内部管理办法和监督机制。
(六)建立了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保护创新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了开放发展机制。应为跨行业、跨行政区域的开放型创新联盟,建有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创新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第十条 创新联盟实行自愿备案方式。由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对申请备案的创新联盟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省科技厅备案。
申请备案材料包括:
(一)设区市(省直管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公函
(二)创新联盟备案申请书
(三)创新联盟协议书(章程)
第十一条 创新联盟的审验和备案。省科技厅负责受理创新联盟的备案申请,通过重要性、技术性和组织形式审验的,予以备案,纳入省级创新联盟序列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重要性和技术性审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创新联盟面向的产业领域应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
(二)创新联盟的合作研发内容应符合我省产业创新需求,有利于集聚整合创新资源,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构筑产业技术创新链。
(三)创新联盟成立后对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组织形式审验内容主要包括第九条规定的七项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备案创新联盟涉及协议、名称、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通过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
1.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创新联盟正常运行;
2.不能按照创新联盟协议(章程)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4.宣布解散;
5.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四、对创新联盟的支持
第十六条 发挥创新联盟在政府科技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纳创新联盟参与研究制定我省技术创新规划、政策和标准。鼓励创新联盟向国家、省科技计划专家库推荐评审咨询专家。依托创新联盟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我省制定科技计划指南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对创新联盟及成员单位研发的本领域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创新链条关键技术,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河北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允许创新联盟直接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推荐项目,对确定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统一列入承担单位所在地归口部门管理。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省重大科技项目和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对运作规范、效果突出的创新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创新联盟申报国家级创新联盟。
第十九条 支持创新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创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参与创新联盟建设,运用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金融工具,向创新联盟及成员单位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创新联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十一条 支持创新联盟探索产学研用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创新联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精英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创新联盟建设院士工作站。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优先纳入我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
五、各方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联盟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创新联盟总体构建与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受理、审验和备案省级创新联盟,推动我省创新联盟与省外特别是与京津创新联盟的交流合作,促进创新联盟形成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技联络员制度,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向创新联盟指定科技联络员,为创新联盟提供科技和政策咨询服务,辅导创新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政府激励创新政策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市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区域特色产业的创新联盟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创新联盟备案申请相关工作,加强对创新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工作指导,在科技政策、计划项目、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推荐具备条件的创新联盟向省科技厅申请备案。支持备案创新联盟探索产学研结合的有效模式,发挥创新联盟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带动行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问题,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重点领域创新联盟的构建。
第二十六条 经审验备案的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应组织创新联盟成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活动,认真履行有关义务,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创新联盟的运行绩效作为省科技厅对其下年度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转自河北省科技厅网站)